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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財務公司 – ULEND FINANCE

ULEND FINANCE 非常重視你的信任,ULEND FINANCE會遵守六條資料保護原則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香港法律第四八六章) (條例) 全力執行並確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此通知乃擬助你了解ULEND FINANCE收集並使用你的個人資料及你相關的權益。

一般

1. 在這通告內,”資料當事人”一詞將涵蓋以下個別人士類別,包括:

2. 網頁訪客(如適用)、貸款申請人及客戶,

3. 任何機構申請人之董事、股東、行政人員及經理

4. 此通知之內容將適用於所有資料當事人及借貸協議內其中一部份的條款及細則,及/或現在及將來所有ULEND FINANCE合約。若此通告與該等合約有關保障個人資料部份出現不符或差異,所有有關保障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以此通告為準。

收集個人資料

1. 資料當事人必須向ULEND FINANCE提供個人資料以開立或續用個人帳戶,建立及延續信貸及相關金融服務。

2. 在執行ULEND FINANCE一般業務時,資料當事人無論通過親身或互聯網申請,均可能會被要求提供個人資料以處理開立的或更新貸款申請、或其他金融服務

3. 若資料當事人未能提供該個人資料,ULEND FINANCE可能無法為資料當事人處理借貸申請,開立或更新帳戶、借貸服務或其他金融服務。

4.ULEND FINANCE可從信貸參考機構中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ULEND FINANCE亦會透過不同途徑,諸如公共登記冊、公共搜尋器、公共名冊或社交網絡等公共領域查閱及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ULEND FINANCE亦會透過資料當事人的網頁瀏覽器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個人電腦或行動裝置資料

個人資料使用

1. 依從個人資料當事人是貸款申請人/客戶,個人資料可被用作以下用途:

2. 取得貸款或相關金融服務申請人的評級,及/或處理和批核新及更新的申請及取消服務;

3. 為提供服務和信貸服務所涉及的日常運作;

4. 在客戶申請信貸時進行的信貸調查,及通常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覆核;

5. 設立及維持ULEND FINANCE的信貸評分模式;

6. 確保客戶持續維持可靠信用;

7. 設計供客戶使用的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8.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詳情請參閱以下第 (9) 段 及 (10) 段

9. 決定客戶對公司或公司對客戶的拖欠款額;

10. 確使ULEND FINANCE能強制執行客戶的責任,包括向客戶收集未償還的欠款;

11. 確使ULEND FINANCE能履行根據下列的法律或規則,以使適用於ULEND FINANCE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

務、規定或安排:

1.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

ULEND FINANCE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及

3.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4. 遵守ULEND FINANCE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ULEND FINANCE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內部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個人資料披露

1. ULEND FINANCE持有的所有個人資料將予保密,但ULEND FINANCE可能會因為作第(7)段所述的用途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下列各

方:

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向ULEND FINANCE提供行政、專業意見、電訊、資料服務、電腦、付款、數據處理、收債或其他與ULEND FINANCE業務運作有關的其他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不論其所在地);

2. 任何對ULEND FINANCE有保密責任及已承諾保密該等資料的人;

3. 信貸調查機構,以及在欠帳時,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4. 在根據對ULEND FINANCE具法律約束力的規定,或因司法、監管、稅務、執法機構、政府、團體、行業成立之監管局、金融服務組織,所頒行或擬定的任何規則、指引或實務守則,或現時或未來與本地或海外的司法、監管、稅務、執法機構、政府、團體、行業成立之監管局、金融服務組織達成的合約或承諾所要求ULEND FINANCE遵守的指引,履行對任何人士的披露責任;

5. ULEND FINANCE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ULEND FINANCE的客戶權利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6. 根據ULEND FINANCE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ULEND FINANCE可提供及披露其持有個人資料予以下人士:

1. 第三者財務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及

2. 為達至以上(7) 項而被ULEND FINANCE僱用之第三者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代客寄件中心、電訊公司、電話行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中心、數據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

為達致上述目的,ULEND FINANCE在香港所搜集的有關資料或被轉移至香港境外。

個人資料的保留

1.資料當事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只要仍可用於收集資料的擬定目的,將予以保留。一般而言,保留期間最長為 7年。

查詢並更改個人資料

1.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個人有權︰

2. 查核ULEND FINANCE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3. 要求ULEND FINANCE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4. 查明ULEND FINANCE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和獲告知ULEND FINANCE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5. 要求獲告知那些資料會被例行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及獲ULEND FINANCE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6. 於悉數清償欠款而結束帳戶時,指示ULEND FINANCE要求該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從資料庫刪除ULEND FINANCE曾經提供的任何帳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還款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結束帳戶後5年內提出,而該帳戶在緊接結束之前5年內,並無拖欠的記錄。帳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ULEND FINANCE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帳戶資料前不多於31日的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7. 如客戶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任何帳戶金額被撇帳,不論帳戶還款資料有否顯示任何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還款,該帳戶還款資料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5年,或由客戶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後保留多5年,以較早出現的情況為準。

8. 根據條例的條款,ULEND FINANCE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9.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ULEND FINANCE的私隱政策及守則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請以書面形式聯絡ULEND FINANCE公司。

10. 本聲明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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